不服!招商证券

11 阅读:3 2025-07-09 21:40:08 评论:0

  炒股就看,权威,专业,及时,全面,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!

  来源:券业行家

  接连两份公开的行政诉讼文书,均涉及行业头部:上到时任总裁,下到在职员工,因不服违规炒股的监管处罚,“不约而同”的选择与证监会对簿公堂。

  侥幸之过

  浏览券商涉诉信息的行家,意外瞥到了一组公开的裁判文书,均出现了证监会的名号。

  今年6月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(简称:北京高院)就谢某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一案,做出二审判决。

  这份(2025)京行终737号判决书,虽然全文“打码” ,但其中依然可见证监会下发于2023年11月的〔2023〕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。

  对照证监会官网,多达63份针对招商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罚单,以“简略”的形式同时列示展示。

  本案的当事人,正是“批量”被罚人员中的一位。处罚内容包括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,没收全部违法所得31673.18元,并处以50000元罚款。

不服!招商证券 第1张

  中证协显示,早在2004年,谢信琦便是国泰君安首批登记的从业人员。他于2009年加入招商证券,两年后取得投资顾问资质并任职至今。如今,他名下有一则监管处罚信息,对应本次监管处罚。

  判决书中,详细列出了其违规事项,读来颇具典型性。

  谢某某自2019年9月27日至2021年7月28日期间,控制使用其岳母“孙某某”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,合计成交金额5,791,457.61元,盈利31,673.18元。期末”账户仍持有余股74,375股。

  客观的说,在行政处罚的程序上,证监会做得颇为到位:证监会于2021年12月立案,2022年3月做出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。彼时,谢某某表示“不需要陈述申辩和不需要举行听证会”。2023年11月,证监会下发监管处罚决定。谢某某在签收后申请行政复议。2024年5月,证监会做出〔2024〕90号复议决定,维持处分。

  因不服行政复议,谢某某诉至北京金融法院,以“认定事实不清,适用法律错误,且处罚程序严重违法”为由,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,由证监会负担诉讼费用。

  经法院查明,谢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定案关键 —— 其与友人钟某的对话明确显示,谢某某不仅接收股票推荐,还实时反馈 “已挂单成交”“ 已减仓 ” 等操作结果,这些表述与账户交易流水形成证据“闭环”。虽然谢某某表示相关交易实际为其妻子张某操作,但并未有举证证明。

  借用亲属账户炒股,事后推诿责任。这一操作或许是侥幸心理。然而,监管和法院明察秋毫,掌握证据。

  法院强调:《证券法》第四十条严禁从业人员直接或借他人名义买卖证券。由此证明谢某某的行为属于“明知故犯”,行政处罚“于法有据”,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诉讼请求。

  示范之恶

  相较于谢某某的小打小闹,招商证券时任总裁熊剑涛“率队”违规炒股的操作,更是“教科书级别”。

  “实名”载于证监会官网的监管函和市场禁入决定显示:熊剑涛于1995年6月入职招商证券,历任首席信息官、首席运营官、副总裁、总裁职务,2021年10月辞职。

  监管查明,自1995年入职之日起,至2021年7月28日期间,他相继通过“熊剑涛”、“任某礼”、“崔某利”证券账户违规交易股票。经监管认定,总成交金额高达5.19亿元,盈利3,356.60万元。证监会做出〔2023〕84号处罚决定,没收全部违法所得3,356.60万元,并处以3,300万元罚款——合计罚没6,656.60万元。

  同时,监管认定其作为券商高管人员,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、交易金额和获利金额均较大,情节特别严重,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。

  券商人士违规炒股时有耳闻,总裁以身作则,”带头炒股“,行家也是闻所未闻。

  要知道,包括熊剑涛的“六千万罚单”在内,证监会在2023年11月同时下发了多达63份行政处罚决定,均是对招商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处罚。

  2024年初,深圳证监局披露了更多招商证券人员的违规炒股罚单。并对招商证券及包括董事长、两任合规总监等在内的高管人员予以处罚。

  时隔多时,北京金融法院在今年5月公布了一则行政裁定书,披露了熊剑涛,与监管的“Battle”。

  前述〔2023〕84号罚单下发之后,熊某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。证监会于2024年5月作出〔2024〕89号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,维持处罚决定。

  2024年6月,证监会做出〔2024〕83号《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》。熊某随之诉至北京金融法院,主张撤销行政处罚决定。

  2024年12月,北京金融法院作出(2024)京74行初151号行政判决书,驳回诉讼请求。熊某不服上述判决,上诉至北京高院。

  2025年4月,北京高院作出(2025)京行终1240号行政判决书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。

  截至本案审理,熊某已缴纳了罚没款中的665.66万元,尚有5,990.94万元未予缴纳,未缴比例约为九成。

  为“追缴欠账”,证监会在今年5月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北京金融法院认为,行政处罚决定“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程序合法”,依法裁定:准予强制执行,立即生效。

  起诉之思

  复盘两起行政诉讼案,行家深有感慨。

  事实上,这些年里券商人员不服行政处罚,起诉监管机构的案件,也并非个例。

  单是行家点评过的事件,就有“乌龙指”案当事人杨剑波诉证监会案,时任光证资管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郑孝平诉上海证监局案,时任投行部门负责人赵远军诉证监会案。

  然而,作为头部券商,招商证券时任总裁和在职人员双双起诉证监会,还是超出了行家的认识。

  诚然,相关监管处罚的涉事人员,并不是只能“认罪认罚”。纵然存在“肉眼可见”的过错,也有权通过行政复议、法院诉讼等一切正当的救济途径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  这是公民意识的觉醒,是对程序正义的自觉维护,也是金融行业日臻进步的体现。

  而从实践来看,至少对于仍然在职的人员,走出这一步并不容易。

  “民告官”的行政诉讼,无论是非对错,都意味着赌上职业声誉与前途,讨一个“说法”。

  一旦败诉,当事人可能面临更不利的职业后果,包括处罚生效,单位追责等。万一胜诉,虽然能洗清污点,却也可能因“抗拒监管”,导致被行业隐性排斥:所在机构可能将其视为“麻烦制造者”,再加上舆论质疑、同行不解,导致顾虑重重。

  一言以蔽之:“输了可能丢工作,赢了也未必轻松”。在这种心态下,当事人的压力可想而知。身处困境,却依然相信法院能给出公正裁决。

  虽然行家关注到的券商人员起诉证监会的案件,未见成功先例。但在行政复议案中,行家曾发现网信证券一位受罚的时任高管,发起的行政复议被证监会采纳,原定15年的“不适当人选”,有望“减刑”。

  当然,遵纪守法的券商从业人员,也需要引以为戒:在执业中恪守底线,在合规中践行专业。

  毕竟:敬畏规则者行稳,漠视规则者出局。

推荐文章

本文 快租网 原创,转载保留链接!网址:https://wap.kuaizu.me/post/18286.html

搜索
排行榜
标签列表
    关注我们

    扫一扫关注我们,了解最新精彩内容